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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稕Q定》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號召全黨同志和全國各族人民為建設法治中國而奮斗。《決定》是指導包括海洋領域在內的各行業、各部門依法執政的綱領性文件,對提高海洋事業的法治化水平、對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海洋法治具有深遠的意義。為此,我們要深刻、全面地理解和貫徹《決定》精神,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創造性地開展法治海洋建設。法治海洋是“法治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治海洋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重要領域和組成部分。因為海洋事業向來事關國家安全、社會發展的全局。海洋法制的發展清楚地顯示在不同時期海洋工作在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中具有的地位和作用。在新中國成立不久,中國海洋工作的重點任務之一是維護領土完整和海洋安全。195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看似一個僅僅規定領海制度的法律文件,實則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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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種良好的社會秩序,即法律具有權威性、穩定性和正義性,能夠公正地調整各種利益關系,平等地保護和促進個體的正當利益,有效地制約國家權力;一切社會活動都以法律為基點和依據,沒有任何個體或群體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在國際環境中,作為國際社會成員的國家自覺接受國際法的約束,并依據國際法處理國家間事務和國際公共事務,維護國際秩序的狀態就是國際法治。一個國家的運轉要同時處理好內政和外交兩方面的事務,內政需要法治來維持,外交則需要依靠國際法來支撐。中國政府一直堅持以國際法治作為外交工作的基礎,上世紀中葉首次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就是國際法治的很好詮釋。在該原則發表60周年紀念大會上,習近平主席提出,“我們應該共同推動國際關系法治化。推動各方在國際關系中遵循國際法和公認的國際關系基本原則,用統一適用的規則來明是非、促和平、謀發展?!苯衲?0月24日“聯合國日”,王毅外長發表“堅持推進國際法治,促進國際公平正義”一文,表明了中國希望以法治反對霸權強權的愿景。落腳在我國海洋事業上,國際法治的構建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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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是人類全面開發利用海洋的新世紀。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全球海洋的1/3強要劃歸沿海國管轄。海洋在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戰略意義。海洋空間和海洋資源是中國社會經濟現代化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和主要出路,關系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根本利益。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類涉?;顒臃秶谏疃群蛷V度上的不斷加大,我國海洋事務日益擴展,同時面臨著越來越復雜的局面。制定海洋基本法,對保全和維護中華民族的海洋空間和海洋資源具有現實緊迫性和深遠戰略意義。從我國海洋法制建設進程來看,我國海洋立法體系框架基本形成,但仍缺乏具有協調、指導其他涉海立法的“上位法”。在1996年批準《公約》后,我國海洋立法取得重大進展,立法體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對指導我國開展海洋經濟建設、實施涉海管理工作、海洋執法和加強海洋維權等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我們也應看到,隨著實施海洋開發、發展海洋經濟、維護海洋權益實踐的擴展和深入,圍繞海洋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等活動所形成的關系已遠遠超出行業部門和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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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為未來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明了方向。2013年7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8次集體學習時指出,“要下決心采取措施,全力遏制海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趨勢”,“要從源頭上有效控制陸源污染物入海排放,加快建立海洋生態補償和生態損害賠償制度。”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制定完善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提出在“海洋漁業領域推進綜合執法”等一系列舉措,為實施海洋生態文明奠定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眾所周知,我國用幾十年的時間走過了西方國家幾百年的發展歷程,在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當前所面臨的資源、能源和環境安全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尤其在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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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性也在于實施。全面推進海上執法的重點應該是保證法律嚴格實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近年來中國海警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不斷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努力創建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執法隊伍。深化海上執法體制改革。2013年為推進海上統一執法,提高執法效能,中國將原中國海監、公安部邊防海警、農業部中國漁政、海關總署海上緝私警察的隊伍和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以中國海警局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接受公安部業務指導。中國由分散型海上執法體制轉變為相對集中型海上執法體制。深化海上執法隊伍改革,從“物理整合”走向“化學整合”,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執法效能,力爭在提高執法水平上取得“1+ 1>2”的效果。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中國海警打擊海上走私、偷渡、販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嚴格刑事處罰。漁業、環保等執法領域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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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重要論述和部署,標志著中國全面深化改革、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進入了全新階段。依法治國是管理國家和治理社會的基本方略,是推動我國經濟持續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長遠發展的重要依托。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需要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嚴格的執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嚴密的法律監督體系。健全的法律規范體系是有效執法、公正司法和嚴格守法的根本,是建設法治國家、實現國家社會和經濟發展目標的基石。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對海洋事業發展意義重大,法治是用海管海最為有效的方式。建設海洋強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完善的海洋法律體系、良好的海洋法治環境,保障我國海洋戰略利益的實現,因此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海洋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目前,中國的海洋法律體系基本建立,海洋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內容涉及海域使用、海洋資源、海洋生態環境、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科學研究等各個領域,在維護規范海洋活動秩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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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是事關國家戰略發展的一個重要立法項目,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充分認識大洋立法的重大意義,積極開展大洋立法,對于完善我國海洋法律體系,增強我國在國際海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我們習慣上所說的“大洋”在國際海洋法上主要是指國際海底區域(以下簡稱“區域”),是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和底土,約占世界海洋總面積的65%、地球表面面積的49%,蘊藏著極其豐富的資源。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確定“區域”及其資源是全人類的共同繼承遺產,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這一權利。各國依照國際法有權在“區域”從事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獲取勘探開發帶來的收益。我國對國際海底的探索始于20世紀70年代,進入21世紀開始快速發展。2001年、2011年和2013年,在中國政府的擔保下,中國大洋協會先后在“區域”獲得了多金屬結核、多金屬硫化物、富鈷鐵錳結殼的勘探區。2014年8月8日,在中國政府的擔保下,中國五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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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圍繞中國在南沙群島部分駐守島礁上的建設活動,個別域外國家發出不負責任的言論。美國國防部長卡特等高官甚至在多個場合無端指責中國。針對這些鼓噪與抹黑之舉,有必要還原事實,匡正視聽。中國對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國在南海的主權和相關權利主張是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逐步形成的,為歷代中國政府長期堅持,有著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無需通過島礁建設來強化。中國在南沙群島部分駐守島礁上的建設活動完全是中方主權范圍內的事情,其他國家無權干涉。中國在南沙的島礁建設除了能夠改善駐守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更好地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以外,更多的是服務于民事和公益目的。南海海區遠離大陸,航線密集,漁場眾多,受臺風和季風影響突出,海難事故頻發。中國政府對南沙部分駐守島礁進行的建設和設施維護,能夠完善島礁的相關功能,更好地履行中方在海上搜尋與救助、防災減災、海洋科研、氣象觀察、環境保護、航行安全、漁業生產服務等方面承擔的國際責任和義務,也有利于為中國和周邊國家以及航行于南海的各國船只提供必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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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向中國發出書面通知,突然將中菲在南海的爭議提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附件七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國拒絕接受并退回菲方的書面通知,清楚表明了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所謂仲裁的立場,中方重申一貫堅持的南海爭議應由有關當事方通過雙邊協商談判解決的立場。2014年3月,菲律賓向仲裁庭提交了狀告中國的材料,提出了15項訴求。2014年5月21日,中國向常設仲裁院發出照會,重申“不接受菲律賓提起的仲裁”的立場。2014年12月7日,中國政府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指出仲裁庭對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沒有管轄權。仲裁庭在南海仲裁案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上都犯了錯誤。中國政府反復重申仲裁庭對菲律賓違背承諾、強加給中國的仲裁案沒有管轄權,非常清楚地表明中國不接受、不參與這個所謂仲裁的立場。然而,仲裁庭還是于2015年10月29日就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全體一致”地裁定:對菲律賓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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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前8月15日,日本天皇廣播了接受《波茨坦公告》、實行無條件投降的詔書。9月2日,日本政府在簽署的投降書中宣布,“代表日皇、日本政府與其帝國大本營,接受美中英三國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蘇聯附署的公告各條款”。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并無條件投降,標志著第二次世界大戰以法西斯軸心國的失敗和反法西斯同盟國的勝利而告結束,中國人民取得了抗日民族解放戰爭的偉大勝利!當第二次世界大戰形勢發生重大轉折、反法西斯戰爭勝利在望之際,1943年11月,美英中三國首腦在開羅舉行會議,討論如何協調對日作戰的共同軍事問題和戰后如何處置日本等政治問題。1943年12月1日,以中、美、英三國首腦會談精神為基礎,征得斯大林完全肯定的《開羅宣言》,在重慶、華盛頓、倫敦三地同時發表?!堕_羅宣言》要求日本將竊取于中國的領土全部歸還,《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頒布《終戰詔書》,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