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時強調,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必須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向海圖強之路。
海洋是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重要領域。有報告顯示,海洋吸收了全球四分之一人為排放的二氧化碳以及90%以上溫室氣體的熱量,在全球氣候變化和碳循環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發展海洋碳匯、提升海洋碳匯能力是助力我國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工作,而科學準確地核算海洋碳匯的經濟價值,則是推動海洋碳匯發展的基礎性工作。
海洋碳匯是指紅樹林、鹽沼、海草床、浮游植物、大型藻類、貝類等從空氣或海水中吸收并儲存大氣中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和機制。作為一項系統性工程,海洋碳匯涉及多領域的各種低碳、零碳和負碳技術、核算方法和價值實現路徑,共同構成了一個多維的復雜系統。我國自“十二五”以來就開始關注海洋碳匯相關問題,在黨中央和國務院文件中多次提到海洋碳匯相關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提出“要通過增加森林、草原、濕地、海洋等碳匯以及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二氧化碳、甲烷、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等溫室氣體的排放”。2016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印發“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在“打造低碳產業體系”要求下,提出“探索開展海洋等生態系統碳匯試點”。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海南)實施方案》,其中提出“開展海洋生態系統碳匯試點”“開展藍碳標準體系和交易機制研究,依法合規探索設立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場所”?!笆奈濉逼陂g,海洋碳匯持續受到關注,并進入了試點實施階段。我國相關部門和一些沿海地方政府針對海洋碳匯問題也發布了一些行業標準和政策性文件。
海洋碳匯核算制度建設屬于跨學科議題。對于各類海洋碳匯價值的具體測算,常用的有市場價值法、替代成本法、直接成本法、收益價值法、旅游費用法、碳稅法、碳交易價格法和意愿價值法等。實際操作中,根據不同類型的海洋碳匯的特點以及實際測算過程中的可操作性,可適用不同的方法。
目前,國際國內的海洋碳匯核算體系尚不完善、方法也不統一,嚴重影響著后續工作的開展。海洋碳匯核算與評估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核算邊界和海洋碳匯周期尚不明確,不同海洋碳匯類型具有不同的儲碳周期,差異巨大,不同時期可能作為碳匯,也可能作為碳源;核算方法也多種多樣,對同一對象得出的結果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基礎研究不足,難以準確判斷海洋碳匯的總量和潛力。因此,制定海洋碳匯標準體系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為探索開展海洋碳匯核算,促進“雙碳”目標的實現,建議可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調整。
在加強海洋碳匯核算的相關科學問題、方法論等方面研究的同時,也要加強相關政策與法律研究。在政策層面,探索將海洋碳匯核算納入政府管理日常工作;在法律層面,鑒于目前的政策多為鼓勵性指導意見或以科研導向為主,建議研究制定《海洋碳匯核算管理條例》(暫行),對核算邊界、數據溯源、第三方核證、信息披露、責任追溯作出剛性規定。
分類構建強制性海洋碳匯核算標準。因海洋碳匯類型多樣,要分類出臺強制性國家標準,明確各類海洋碳匯周期等具體標準,通過不斷實踐形成可操作性的海洋碳匯核算標準。
出臺地方性法規,將海洋碳匯與陸地碳匯一起,納入我國碳交易市場。核算不是目的,促進碳匯交易,促進我國綠色轉型,高質量發展是最終歸宿。相對森林碳匯,一些海洋碳匯的固碳儲碳能力更強,更加穩定,但因相關需求較少,無法形成規模效應。待形成規?;粩鄡灮炞C核算辦法。
出臺相關財稅法律,鼓勵藍色金融發展反哺海洋碳匯核算體系建設。建立“海洋碳匯項目—海洋碳信用—藍色資金”全流程財政、稅收與金融激勵;在預算中設立“海洋碳匯專項資金”;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增設“藍碳投資稅收抵免”條款,將藍碳信貸納入綠色金融評價指標,通過財稅手段加強海洋碳匯基礎研究,不斷優化海洋碳匯核算體系。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原所長)